股东“退股”的几种方法
来源:web 时间:2018-09-21 14:53:10
一、要厘清公司法人财产、股东个人财产的关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同时,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即,股东将资金投入公司后,该资金属于公司的法人财产,不再属于股东的个人财产;而公司通过合法经营、建设、受赠等合法方式取得的其他财产,也属于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这些法人财产,股东不得非法从公司取走并占为己有。因此,未经法定程序,股东是不能直接从公司再把其已投入公司的资金抽回的,也不能随意将公司的其他法人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直接取回变为自己所有。
即使只是认缴而尚未足额实缴出资对应的股权,也是不能直接要求“退股”的。在《公司法》规定的认缴制下,大部分公司在成立时,股东并未实缴出资或者未足额实缴出资,但公司一旦成立,股东所认缴的出资额就对应构成了股东所持有公司的股权。反言之,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东权是对应有出资义务的。股东一旦认缴了出资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之中,则负有实缴的法定义务,只是缴纳期限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自由设定。当然,无论公司章程设定的缴纳期限有多长,一旦公司进入清算,则视为出资到期,股东负有立即补足出资的责任或者需要在未缴足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因此,一般情况下,投资者一旦合法成为公司股东,不论是认缴还是实缴出资,都不能直接强制要求公司或其他股东给予“退股”而抽回投资或“变现”。
二、股东“退股”的一般方法
在实践中,股东要合法地退出对公司的投资,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将所持股权作价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二是经公司依法减少注册资本,向股东退回减资部分所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值等额资产。
对于第一种方法,则由股权转让双方协商确定转让价款并协议转让即可,如果涉及国有产权的,原则上应依法经评估程序后公开挂牌交易。但对于账面净资产为负且亏损较大,公司的净资产市场价值难以达到正值以上,更无法达到与注册资本相当的公司而言,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是没有合理价值的,股东寻找有意愿的股权受让方难度可能会加大。这个时候,很多人会“零”对价转让,希望通过引入有实力的第三方继续对公司投资,确保公司正常运营,同时降低自己对公司持续资金需求的压力。另外,需提醒注意的是,股东在股权转让前应充分了解其所持有股权是否受到转让限制的问题,以及充分考虑股权转让的涉税成本问题。在该种方法之下,找到愿意受让股权的受让人是关键。
对于第二种方法,则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减资程序,并由股东协商确认公司净资产值(一般都要经过审计,涉及国有产权的,还需要评估),然后将减资部分对应的公司资产值等额的资产(可以是现金或实物资产)由公司退还给相应的股东。所有股东可以同比例减资,也可以对部分股东定向减资。从正常的情况来理解,公司的净资产至少应为正数,即退出的股权具有相应的合理价值方可以操作(不涉及国有产权时,可以不受此限制而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价值)。即使公司净资产为负数以及出资未缴足,股东为了减少剩余的出资义务,也可以通过减资的方式操作,这时,可能不会有资产退回给股东,但可以合法地减少股东的出资义务和责任,对于那些设立时注册资本很高但后来股东无资金实力出资的公司而言,是比较好的一种方式。在该种方法之下,获得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并能做出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有更高表决权比例规定的,依其规定),且可以满足异议债权人的清偿或担保要求是关键。
三、股东“退股”的特殊方法
除了上述一般“退股”方法外,股东要合法地退出对公司的投资还有一种特殊方法,即公司回购股东股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法定情形下,股东对股东会相应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具体的法定情形包括:(一)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公司股东会对上述法定情形的事项进行决议,股东投反对票的,在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后,该股东即可与公司就股权回购事宜进行协商。如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而言之,股东对公司投资后是可以退出的,但必须通过合法方式并经法定程序实现。至于以何种方式退出,股东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选择。如果任何一项“退股”的条件都不具备,也只好持续持股了,等到条件成熟再退出。这同时也提醒各投资人,在投资入股公司时,需要谨慎选择合作伙伴,特别是对于资金能力有限的投资人,不要一味地追求认缴出资额的“大”,以免在无力实缴出资而又无法“退股”时可能陷入两难境地和承担法律责任